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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责任制实施细则

  • 文章来源:图书馆发布时间:2023-04-26访问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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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厅字〔 2019〕13 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川委办〔 2019〕 2 号)精神,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 2019〕 17 号)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食品安全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实施细则所称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是指发展改革、科技、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商务、旅游、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行业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党委和政府、食品安全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构建“五位一体”责任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五条 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坚持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保民生必须保安全;坚持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政治责任。

第六条 市、县(区) 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市、县(区) 党委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提高食品安全政治站位,确保中央关于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在本地区得到落实;

(二) 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问题严治、违法严惩,围绕人民群众关切,部署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三)领导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将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全市总体工作思路,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落实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保障、工作待遇;

(五)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凝聚各方合力,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六)领导和支持政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共同抓好食品安全工作;

(七)把食品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 1 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调研,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

(八)下级党委每年 12 月底前要向上级党委报告食品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八条 市、县(区) 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提高食品安全政治站位,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 工作安排在本地区得到落实;

(二)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问题严治、违法严惩,围绕人民群众关切,部署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三)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将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全市总体工作思路,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四)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明确本级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六)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七)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八)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九) 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十)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十一)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十二)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领导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十三)把食品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 1 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安排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十四)下级政府每年 12 月底前要向上级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 市、县(区) 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责主要包括:

(一) 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委决策部署;

(二) 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 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督促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四)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调研,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五)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六)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第十条 市、县(区) 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决定,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二)将食品安全作为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人大、政协监督;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并督促落实;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五)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调研,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六)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市、县(区) 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职责主要包括:

(一)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二)督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三)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领域食品安全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市、县(区) 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分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协助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组织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调研,研究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统筹推进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三)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相关问题,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机制;

(四)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六)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八)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十三条 市、县(区) 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职责主要包括:

(一)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二)督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三)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领域食品安全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 市、县(区) 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助管理、行业管理职责,建立完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分工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教育和体育、政法、宣传、民政、 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 文广旅、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主管行业或领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负责主管范围内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本部门(系统)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考核评价等工作。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每年12月底前要向党委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章 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 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结合党委巡察工作安排对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将履行食品安全“一岗双责”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和奖励惩戒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健全工作激励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一)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二) 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连续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的;

(四)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七条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问责:

(一)未履行本实施细则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

(二)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

(四)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挽回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从重追究责任。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各类园区(开发区)党委( 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其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作者:dxt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