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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党内法规建设

  • 文章来源:《攀枝花日报》发布时间:2021-03-03访问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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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跃

  【内容提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意义深远,随着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提出,党内法规制度加速建设,成就显著。但党内法规也需要在实践中完善,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坚持这一思想,必然更加有利于于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关键词】党内法规;完善; 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成就显著。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被提到新的高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提出“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目标要求,再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图谱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凸显,需求也越来越紧迫。时至今日,已经形成以《党章》为中心,以准则和条例为两翼,以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为补充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在各方面基本实现了有章可循,基本适应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党内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党内法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法治保障。但从实践效果来看,党内法规体系还存在着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体系不健全、法规建设质量不高、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外,还存在着党内法规自身建设理论研究基本缺失、部份规定与一般的法治观念脱节、与实践脱节,一些原则性规定无配套规定导致的规则适用的随意性等问题。究其原因,一是认识上以严治代替法治的错误思想。由于我党实施全面从严治党,部份人认为党规无论怎样规定,都是可以的,法律管不了党规。在实践中就会出现一些地方党委制定超越宪法、法律基本规定的文件,如出台要求党员“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规定。二是害怕追责、被扣帽子的思想。部份人认为,凡是谁去质疑党内法规的科学性,谁就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其实,恰好相反,只有在实践中认识,并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才是真正的对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科学态度。正是因为以上认识上的原因,在实践中,研究党内法规的人才匮乏,专门研究机构少之又少,更不用说深入调查实践更是凤毛麟角。

  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深入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系统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指导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就其主要方面来讲,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会议重要讲话中精辟概括的“十一个坚持”。在讲话中,习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他又指出,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他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首先,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用科学的态度认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科学严谨的党内法规制度对于全面从严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而深远。在认识上必须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去对待。党内法规体系不是只管一时,而是要管长远。再好的制度要永葆活力,只有不断地用实践去检验并不断修正完善。

  其次,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党内法规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鉴于我国法治理论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例如民法领域的平等、公正的法治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公法领域的过罚相适应的原则早已成为司法工作者的司法准则,而立法领域的法律冲突的规则基本完善。完善的党内法规也更应该贯彻以上法治理念和原则,体现党内平等与公正,更加注重党员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党内法规的制定及清理中明确不同位阶的法规的冲突及适用规则。

  第三、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应该密切联系实际。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中还有部份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例如部份党内法规中,许多条款均有“情节严重”的表述,但大多没有明确何为“情节严重”,该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可以解散。又比如,一些地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党员加班加点,或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规定如果违反,就按照违反党的纪律处理,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对此并未明确,但实践中却又屡见不鲜。针对上述问题,建议由党内法规制定机关以解释的形式填补法规本身的空白,确保规定和适用的完整性。

  第四、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清理与宪法法律精神不相符合的有损党员权利的部门规定、地方规定。宪法大于天,纪律可以比宪法更严,但不要忘记的是除宪法以外,所有规范性文件不能超过宪法去增加党员的义务。这正是在党内法规的制定上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表现。一些地方做得好的是,在需要党员解决问题时,更加注重以倡议书的形式组织党员捐赠、加班加点,这至少在形式上保持了对党员权利的尊重。

  第五、增加激励措施,完善党内法规的激励制度。

  精准有效的激励制度必然有利于激发广大党员创先争优的激情。党内法规已经存在相关奖励措施,可以体现一般党员与优秀党员的不同。但在基层农村、社区甚至一些地方党委政府部门,现有的激励制度还有待完善,如有些党员获得三次三等功,其下一步的政治待遇、薪酬待遇等并无多大的变化,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六、针对关键事项、关键领域、关键部门中的腐败行为,制定从严管理的特别法规。

  关键领域、关键部门中的关键少数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对其中的党员更应该做出更加严厉有效的制度安排,形成特别法规,形成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态势。例如例如针对国土、交通、司法领域腐败,可以提高处分的标准,增加绝对“刑”,减少幅度罚。

  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本身是必要的。今天,我党能够实事求是主动征求党员意见,对于党内法规建设提出建议,这就是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征求意见本身的意义大于提出任何建议的意义。相信党内法规一定会更加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不断助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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